公诉席,原本还在思索的三个检察官,此时顿了顿。
紧接着,检察官岳峰眼神中多了一丝恼怒,盯着严密,压着愤怒,厉呵道:
“佐证呢?”
贸然攻击诉书,上来就是证据链虚假......
要知道,虚假和存在遗漏可是两个概念!
多数案件,给被告人辩护无罪,那都是以证据链存在缺陷,存在重大遗漏来反驳。
严密倒好,上来就是虚假......
难不成,对方是认为检察官这是在虚假捏造证据,主观恶意进行指控!?
这一旦坐实...那就不是纰漏这么简单了,三个检察官直接就是‘伪证罪’!
“佐证自然有。”
律师严密深吸一口气,无视对方愤怒的视线。
事已至此,他也只能放手一搏了!
“审判长,这是开庭前一周,我方所调取的全部资料。”
只见,严密又从公文包中抽出几份文件材料。
“根据诉书中所描述。”
“2003年,7月1日,兖州市警方收到一通匿名举报电话。”
“电话内容总体为举报三年前的黄成伟与王翰的死亡。”
“也正因这通电话,警方才找到王翰的尸体,进而,引发后续两案并案,以及公诉方检察官所指控的诉书这一回事。”
严密将手里的信息分批抽出。
这些信息仔细一看,全都是新面孔,从来没在法院见过。
换句话说,这是......
庭审突袭!?
他在搞证据突袭!
刹那间,整个现场,所有人顿时皱起眉来。
而严密也明显意识到在场众人的情绪,当即没有任何犹豫,拖泥带水的将后续全都吐出。
“案件受害者王翰,其尸体是在嫌疑人吴涛的祖坟之地被发现。”
“根据调查,警方认为,吴涛是为了掩人耳目,所以将王翰埋在这,避免被人发现,所以,三年来,吴涛...包括吴涛家属,也从重新将其掘出。”
“直到,7月1到来,警方将坟包重新挖掘!”
“但......”
说着,严密顿了顿,接着,手中突然抽出一张照片。
照片,赫然是警方站在坟堆旁,对着挖掘出的‘视频’照片所拍摄!
坟堆里,警方除了挖出尸体以外,可还挖出了一个由密封袋所装的材料,里面是两张照片,一个相机的储存卡。
而从照片的新旧程度,以及现场坟土来看......
“早在警方到来之前,也就是6月20至7月1日之间,埋藏王翰的坟墓,便被另一方人员早早挖开!”
严密声音洪亮,仿佛要在用声音来找回场子。
“也就是说。”
“除官方以外,还有人挖出了尸体!对方挖出尸体后,又将坟重新埋藏,埋的同时,还将线索掩藏下去!”
“审判长,审判员。”
“请问,在这漫长的时间里,谁能保证,案发现场没有被动过手脚?”
“匿名报警人既能将信息丢在坟包之内,自然,也能对其余一些或是存在,或是不存在的地方进行‘人为修改’!”
他的话逻辑很缜密,说的也通俗易懂。
三个检察官顿住。
是了。
警方挖坟之前,坟包确实是被人挖开过的。
案发现场有第三方人员动过,这对官方来说可是个大忌,因为你永远不知道,自己所查出的线索究竟是真实的,还是他人所故意遗留下来用于误导。
代理人席位。
林月的身体微微一紧,纤细的手指握住,呼吸都有些急促。
身侧的徐德微微歪了歪脑袋,眯着眼看严密,倒也没打断。
当然,对方也防着他‘打断’这一手。
所以,此时说起话来,语速可谓是相当急促!
“综上所述。”
“审判长,我方并非质疑公诉方的检察官对证据进行虚假捏造,而是......”
“质疑7月1日的报警人!”
“对方,极有可能对案发现场做出一些出于‘私利’的篡改行为!”
“并且,这绝非我方的空口白牙。”
说着。
严密指了指照片上,那所拍摄出的‘储存卡’。
“这是受害者王翰相机中的储存卡。”
“从上面腐朽的痕迹来看,这张卡极有可能在相机内保存数年,且相机经历过数年的风吹日晒,所以,才成了这番画面。”
“但是...案发现场却仅残留一张卡,其包裹的相机却完全消失!”
“这是证据,这可是证据啊!”
“但对方,却愣是将身为‘证物’之一的相机带走。”
“这,难道不足以对匿名举报人进行合理的恶意推测?”
有卡就要有相机。
并且,第二张吴涛拍摄王翰死在坑里的照片,也能看出,三年前确实是有个相机的。
事实也确实如此。
只不过...这个相机早就坏掉,甚至就连最基础的弹出储存卡的功能都不存在。
迫于无奈,王超也只能采取最保守,最不伤害卡的方式,将整个相机拆散,让储存卡以平面形式出现在面前,再将储存卡完整取出。
完成这一切后。
相机自然是装不回去了,而上面说不定那块碎片上就有指纹,所以...证据便只将最核心的储存卡放了回去,那些零件则是被带走。
没成想,倒是被严密抓住了这一点!
所以......
“综上所述。”
严密深吸一口气,沉声道:
“我方申请,对本案,2003年,7月1日向兖州市警方进行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身份......”
“启动调查!!!”
? 第275章 凌乱的严密
启动调查!?
这怕是...来者不善啊。
甚至说,这还是一次...很有预谋的,准备很充分的来者不善!
“审判长,除上述以外。”
“我方还有第四个问题!”
被告席,严密此刻就仿佛是几十年没说过话的哑巴,今天就要一口气说个痛快,一张嘴,便是极快的语速。
“也就是,就本次庭审,初次开庭时便说过的...”
“本案,被害人民诉代理人,明确违反相关法例,即《刑诉法》第29条,第三项,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。”
“以及,违反《律师职业行为规范》第51条兜底条款。”
“违反《刑诉法》第43条,原文明确提出:与案件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人。”
“......”
一开口,就是一连串的指控。
只不过......
这倒是正常的。
毕竟这里是法庭,法庭不拿法例说事,难道要靠拳头吗?
只不过......
罕见的是,这种类似指控一般的行为...一般不都是公诉方所进行的吗!?
被指控的都是辩护人,又或是被告人才对。
什么时候...变成被告人开始指控对方了?
而且,说实话,要是指控检察官还好,毕竟指控对方,一旦属实,确实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,但......
“指...指控民事诉讼代理人!?”
“嗯?刑事案件,他指控民诉律师做什么?”
“不知道啊...总不能是为了展现自己能力吧,我感觉有点不对.......”
“......”
听审席再次传来骚动,他们看着审判区的一举一动,脸上逐渐流露出迟疑。
这案子...真是越来越古怪了!
第三次庭审,被告辩护律师,竟然开始指控其民诉代理人你敢信?
先不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,单单是,你指控民诉律师,这对被告人的辩护情况也没用啊,费力不讨好的做这个做什么!?
不过,众人说着说着,恍惚间...突然意识到另一个问题,那便是......
“他说的话是什么意思?”